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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nfo@yingtonghy.com在英文合同中,以force majeure(不可抗力)作为合同的免责事由时,一般会列举符合的相应事由。
之所以需要列举,是因为英美法(Common law)认为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义务是绝对义务,因此需要采取无过失责任的立场,表明即使没有归责于自己的过失,合同当事人也必须履行合同义务。
合同当事人在设想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时,必须在合同中写明设想的事由。当然也可以只记述“当事人的无法合理控制的事由(events beyond the reasonable control of the party)”,但是在发生无法履行合同的事由时,有时会比较难以界定该事由是否应该被判断为不可抗力事由,此外,还可能会因当事人自身的风险问题,导致其不承认该事由是不可抗力。
但是,如果具体列举了相关事由,至少列举的事由应会被承认为是不可抗力的事由。相反,也有可能会将不应作为不可抗力的事由也记载到不可抗力的条款中,所以需要注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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