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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nfo@yingtonghy.com虽然有长短之分,但日英两种语言的合同的作用基本相同。不过,英美法合同与日本合同在合同的成立要件上存在一定差异。在英美法中,合同被定义为“双方及双方以上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,法律上可以强制执行的协议 (legally enforceable agreement)”,但为了使合同有效成立,还需要确定对价。对价,即consideration,是指对合同债权的回报,简单来说,就是当事人之间存在一种等价有偿的允诺关系。
因此,单方面的承诺不存在对价,也就不会被承认为有效合同。此外,即使存在回报关系,但是由于回报不合理,合同也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。(例如以100美元的价格出售市场价值3万美元的汽车等情况)。而在日本,只要不违反法律或公共秩序和道德,即使是单纯的协议也可以作为有效合同成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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